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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藏网编辑部 来源:生活新报 点击: 时间:2007-6-15 1: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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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为“杨向阳”的一幅书法作品出现在拍卖会上,书画家杨向阳认为这是一幅冒名之作,对拍卖公司提出诉讼。 “著名书画家作品”400元起拍 杨向阳系我国当代著名书画家,1932年出生于湖南湘潭,系湖南科技大学美术系创始人,书画教授、终身荣誉主任、中国突出贡献专家,现年75岁高龄的他,定居于昆明。2006年3月,云南天禄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禄公司)举行了一次拍卖会。拍卖会上,有一幅书写“天马行空”四字的书法作品(编号为157号),署名为“云南著名书画家杨向阳”,起拍价为400元。“这是一幅冒我之名且手法拙劣的赝品!”杨向阳得知这个消息后,十分愤怒。据他介绍,那幅《天马行空》不但毫无半点艺术性可言,甚至错别字的比率达到了3/4的惊人程度。第一、“天”字上面两横连在一起,变成了一个“尺”字;第二、繁体的“马”字下面少了一点;第三、“空”字的顶上多出了一点。杨向阳说,拍卖公司把这样一幅仿冒之作署上自己的大名用以拍卖,这种行为已经让自己的名誉受到了巨大伤害。从那之后,他陆续接到有不少书画界人士质疑其创作水平的电话,还有不少本欲购买和收藏其作品的个人及单位表示放弃了购买和收藏的计划。 2006年5月,杨向阳授权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为其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当年11月15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天禄公司在《春城晚报》上就此侵权行为进行公开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5000元。 拍卖公司上诉 省高院发回重审 对于这份判决,天禄公司很快上诉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出人意料的是,本已胜诉的原告人杨向阳教授也提起了上诉,要求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经过审查后,于今年2月1日作出终审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昨日上午,这起在云南书画界及拍卖行业内众说纷纭的纠纷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重审。原告人杨向阳教授及被告天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未出庭,其各自的代理律师在庭上依然坚持原来的所有观点,展开激烈的辩论。 争议作品是不是赝品 原告方认为,拍卖品《天马行空》纯属他人伪造。代理人之一的龚宇晖律师说:“艺术家的作品,就像亲生的孩子一样,怎么可能不愿相认呢?杨向阳教授自己都说了,那根本就不是他的作品,所以,绝对就是赝品。” “这个社会上,不肯认自己孩子的人多了。”被告天禄公司代理人张星律师反驳,“著名的余秋雨就不敢承认那些批判胡适的文章是他年轻时写的。有些人,就是不敢为自己曾经所做的事情买单。”张星认为:拍卖品是否是赝品,只有进行权威的鉴定才能说明问题。原告律师龚宇晖当即指出:“赝品已被你们拍卖,如今不知去向。导致不能鉴定,过错在你方。” 拍卖公司该承担什么责任 “我方没有过错。”张星不甘示弱,“拍卖公司已经对拍品尽到了基本鉴定的义务。但是,拍卖规则中同时也有声明,作为中介单位的拍卖公司对于所有拍品的品质,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艺术品的鉴定非常复杂,我记得曾经有一幅张大千大师的作品,我国多位顶尖的专家鉴定出来的结论都不一样。” 原告方代理人朱燕铭反唇相讥:“被告公司没有对157号拍品的真伪进行审查,才直接导致了本案的发生。‘鉴定’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你方的鉴定人员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吗?显然没有。所以,被告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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