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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拍卖业发展迅猛 法律尚难跟进

 
淘藏网编辑部  来源:中国商报   点击:   时间:2007-3-2 13:48:54   

 
    到今年1月,《拍卖法》已正式实施10周年。10年来,它对规范拍卖行业内部行为,促进拍卖事业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有关专家认为,由于形势发展太快,现行的《拍卖法》对拍卖业中出现的类似网络拍卖等新问题大多调整不到。

    有关数据显示,1996年底我国拍卖行有580多家,年成交额100多亿元,2006年拍卖行迅速扩张到4055家,预计年交易额3000亿元。拍卖行业的迅猛发展,也为其法律环境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法律调整范围有些自相矛盾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双舟认为,由于《拍卖法》缺少硬性的规定及其自身规定存在矛盾,导致了其适用范围狭小,限制了拍卖行业的发展。

    据了解,在我国有些拍卖行为不受《拍卖法》调整。例如《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是拍卖行为就应该接受拍卖法的调整;但是在《拍卖法》第二条中又规定,此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很多问题由此产生了,在拍卖实践中,除了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还存在一些由非拍卖企业举办的拍卖活动,是否也应该接受《拍卖法》规范呢?

    比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拍卖过程中,对于土地管理部门独立主持进行的拍卖行为,是否应当由《拍卖法》规范,目前还存在理论上的争议。甚至还有部门以自己的拍卖行为不受《拍卖法》调整为由,在我国统一的拍卖师制度外,单独培养了五花八门的拍卖主持人。为此,出现了一种奇怪现象,很多国家注册拍卖师为了进行某些特定部门的拍卖行为,还要被迫再去参加相关行业内部拍卖主持人的资格考试。

    民事强制执行拍卖的性质

    目前我国拍卖行业的业务中,有不少来自人民法院的委托。在这种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司与委托法院之间的权责关系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中的拍卖必须由拍卖企业来实施,因此这一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人民法院作为拍卖委托人,其行为和法律责任是否适用《拍卖法》调整的问题,即拍卖人能否将委托法院当做一般的委托人来对待。

    拍卖企业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其行为到底是协助人民法院从事公务的公权力行为还是《拍卖法》规定的民事私权利行为。如果是前者,那么人民法院与拍卖人之间不应当是私法上“拍卖委托合同”关系,而应当是公法上的“协助公务”关系,两者之间无须签订委托合同,只要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即可,拍卖当事人不能通过《拍卖法》来追究人民法院的法律责任,当然拍卖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应由人民法院通过公法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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