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古玩交易虽是一种特殊行业,在长期交易中形成了特有的行规,但法律规范是社会一般行为的总规则,当行业规范与之冲突时,则应服从于法律规范
收藏品市场人头攒动,各地基本都有这样的市场。一正 摄
买假不退,这是古玩行千百年来约定俗成的规矩,用现在的话说这是“行规”。虽然这个所谓的规矩一直以来特别是近二三十年来不断受到质疑、批评,但似乎难以撼动。可是,最近南京和上海两个城市的法院就这方面的两个案件作出的判决,着实给这个行规以巨大的冲击,也给人们观察这个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更给那些对此行规持质疑态度的人们以鼓舞。
两个判决挑战古玩行规
南京市民秦某去年携带110枚仿造古钱币,来到南京朝天宫古玩钱币市场交易,买卖过程中,秦某对买家张某称,这些古币是从一个建筑工地上挖出来的。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和买主的鉴别辨认,最终这些古币以每枚400元的价格成交。事后买主找到权威部门鉴定,“古币”全部系伪造。买家于是报案,秦某最后以诈骗罪被起诉。
秦某在法庭上申辩,根据古玩市场的惯例,卖家没有告知文物真伪的义务,全凭买家眼力交易。秦某在出售这批“古币”时,也没有明示真伪,是买主轻信自己的辨别能力才购买的。因此,自己的出售行为符合行规,并非诈骗。但法院并不这么认为,法院认定他明知“古币”系伪造,却隐瞒真相并虚构事实出售,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已构成诈骗罪。2007年2月底,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判决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5000元。秦某没有上诉。
同样因为类似的买卖,台商刘某站在上海静安区法院的民事被告席上。他为自己辩解的说辞与秦某如出一辙。2004年9月16日,香港商人林某以63万元价格,从台湾商人刘某处购得田黄石古兽印章一枚。同年10月,林某将田黄石送至权威单位鉴别,确认不属寿山田黄石。林某于是找到刘某交涉退货。刘某表示自己是该印章买卖居间方,不同意退货,但退还了居间费23万元。林某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刘某涉嫌诈骗,公安机关认为不属刑案受理范围。转而,林某向法院起诉索讨40万元田黄石买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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